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柳先生给父亲买了一份疾病保险,购买后他觉得不错,就将这份保险推荐给了女友的母亲袁女士,并且帮袁女士代缴了保险费。投保前两年都没什么事,第三年袁女士在医院体检时发现患有癌症,后来经过手术,袁女士想起来已经是女婿的柳先生给自己购买过一份保险,就向保险公司索赔。律师
袁女士有个小姐妹是从事保险代理工作的,对方告诉她,没有利害关系的人为他人投保,保险合同是无效的。袁女士想到当年柳先生和自己还不是丈母娘和女婿的关系,自己购买的保险是否有效呢?袁女士能否依据保险合同向人寿保险公司申请保险事故报案获得理赔呢?律师
投保人柳先生当年与袁女士无家庭成员关系,却为袁女士投保,在没有掌握袁女士完整信息的情况下,出现了与事实不符的情况,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亲属关系,不具有保险利益。但如果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自己投保的,可以订立合同。律师
被保险人和投保人通常不具备保险合同的基本知识,保险人有责任向被保险人和投保人进行详细释明其应当告知的重要事项。有利于保险公司准确的评估风险,也有利于保护被保险人以及投保人的利益。关于保险利益的问题,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当时并没有亲属关系,但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后,合同成立,并且合法有效,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律师
《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第三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2016)沪0109民初87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