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先生尚未婚配,年轻有为,工作上非常勤恳,因此单位也把他当作主力来培养。几个月前,单位和承包意外险的保险公司达成了一份保险,对全单位的员工进行了承保。对于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及上班过程中发生的意外死亡进行了保险,当然这份保单也获得了员工的认可,他们纷纷在投保书的被保险人一栏签名认可。
但不久前,让人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正值风华正茂的梁先生在忙一个项目时,连续加班几天,都没有休息,在一天加班到深夜后,他第二天一早骑着电动车去公司上班,途中在过红绿灯的时,突然赶紧心脏非常不舒服,倒地不醒。经附近的路人和交警帮忙,立即将他送到了医院,也通知了他的单位。
但医生的紧急治疗并没有起到什么大的作用,当天下午,就因心脏病突发,梁先生不治身亡。这让公司的上下都痛心不已。之后,企业想到了之前为员工购买的意外保险,向保险公司发起了理赔,结果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赔,保险公司称员工猝死并不属于意外事件,而公司投保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猝死属于患疾病的自然死亡,不属于理赔范围,故而公司的理赔请求遭到了拒绝。
企业的负责人认为员工在上班途中突发疾病意外死亡,属于意外死亡的一种,按理说应当获得保险公司赔付的保险赔偿金。不认可保险公司的说法,认为出猝死也属于意外死亡。对此公司负责人电话法律咨询了沈洁律师,沈律师认为梁先生的死亡原因属于猝死,而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上海保险承包的范围是意外伤害致人死亡,比如交通事故,高空追物导致人死亡,这起事故并不属于团体人身意外上海保险的范围,故而不能理赔。律师
所谓的猝死(Sudden death,SD)是指平素身体健康或貌似健康的患者,在出乎意料的短时间内,因自然疾病而突然死亡即为猝死。世界卫生组织认为的时间是6小时之内,多数是心源性猝死。之前公司在投保之前,组织员工体检,但是体检出来梁先生的心脏就有些不正常,建议进一步复查,但梁先生认为自己当时可能只是工作太累了,有些早搏而已,休息几天就能恢复,故而也没有进一步深入检查。
沈洁律师认为根据双方的保险条款,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保险责任。梁先生的猝死并不是保险公司承保的范围,如果梁先生是因交通意外等原因发生的死亡或者伤残,那么属于保险公司理赔的范围。心源性猝死并非是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范围,发生事故也不属于保险事故,对此,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及赔偿或者给付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本案的梁先生在上班途中猝死,对他的家庭和公司来说,都是一种巨大的损失,但由于不属于保险公司承保的范围,尽管大家悲伤,但还是无法获得理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