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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时理财保险和人寿保险的保费能够分割吗

何男和沈女是夫妻,双方在二十多年前结婚,十多年前沈女开始不回家,并且染上了性病后提出离婚,何男不同意离婚,此后沈女并没有归家,双方不再共同生活,现何男提出离婚,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承担夫妻共同债务。沈女提出染病是由于上公共浴室洗澡,属于意外,双方对房产如何分割无法达成一致谅解,故而不同意离婚。律师

法院查明双方经人介绍认识,一年后结婚,十多年前双方因经济纠纷,导致夫妻关系不睦,双方至今分居一年,沈女曾经起诉离婚,法院没有判决离婚。法院认为现在原来的被告何男起诉离婚,沈女在数月前起诉离婚,证明双方感情已经破裂,被告沈女虽然不同意离婚,但不同意离婚的理由是夫妻双方无法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达成一致,而不是感情问题,故而判决离婚。

双方的财产主要是一套房产,现由何某和女儿何某某共同居住,房产证登记在何男和沈女两人名下,由于何某某并不是房产共有产权人,购买房屋时何某某刚出生不久,对房屋毫无贡献,故而沈女称房产归三人共有,由三人均分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不能予以支持,判决夫妻双方各享有一半的权力,由于夫妻双方同意出售房产,交易费用由双方均半负担,出售后分割售房款。律师

法院认为双方在婚后还购买了各类保险、其中一部分属于附加险,不具有价值,无法分割,另外一部分理财类保险和人寿保险,夫妻期间缴纳了保险费,保修的保费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三个险种缴纳的保险费金额为5.4万元,考虑到投保在沈女名下且需要继续交纳保险费,由被告持有为宜,鉴于保险到期有受益,法院酌定给付折价款3.2万元。

本案件有两个问题:第一一方起诉后被法院判决不予离婚的,另一方又在近期起诉离婚,法院能否认定夫妻感情破裂。沈洁律师认为一方起诉离婚,另外一方以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的,但是事隔数月后,感觉复合无望,原本不同意离婚的另外一方又提起离婚的,从这些举动可以看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故而有可能判决离婚。律师

第二个问题是关于保险合同如何分割的问题,从法院的判决看出保险合同的附加险无现金价值,故而无法分割,法院用“属于消费性保险,无法分割”来表述。对于人寿保险中的养老保险和分红险,法院用“保费可以分割”来表述,沈洁律师认为已经缴纳的保费是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保费是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为了履行保险合同支付的对价,保费由保险公司收取后,属于保险公司的财产,他人不能分割,但投保人支付保费后,不仅承保了被保险人的风险(生存风险,死亡风险或者意外身故的风险)但保险公司取得保费后,除了用于理赔及经营外,可能有一些多余和收益,这就是保单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是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性权益,如果被保险人是夫妻一方的,这部分财产可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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