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咨询】田女士咨询:几年前我从事保险销售工作,我作为投保人给女儿购买了几份人寿保险,我和前夫离婚并约定女儿跟我,但他要求将女儿的人寿保险折价一半给他,但我认为女儿意外身故保险的受益人已经是我和前夫,他有利益在里面,所以不同意退保,此外还有一份教育保险,没有受益人,现请教上海婚姻律师沈洁,我前夫的要求是否合理?律师
沈洁律师答复如下:田女士夫妇为未成年子女购买的人寿保险是简称寿险,以人的生死为保险标的,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期内生存或死亡,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付受益人保险金的一种保险。其中人寿保险的种粮分为生存保险、死亡保险、两全保险。沈洁律师认为如果田女士夫妇协商一致,可以向保险公司退保,分割退保后的保单现金价值,但因为保险公司往往要扣除一部分手续费和保费,退保有时未必是明智的选择。
沈洁律师认为如果田女士夫妻不能协商一致,即田女士作为投保人,未成年人随其共同生活的,在投保人不愿意退保的情况下,原保险合同可继续履行,保单的利益归成年子女所有。已经支付的保险费能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不存在配偶一方向另外一方补偿的问题。如果约定的原受益人是田女士夫妻双方的的,田女士可以将受益人变更为自己,即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父母,不需要征得原受益人的同意。投保的教育保险属于生存保险,即被保险人生存到一定年限,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教育基金),即受益人为田女士的女儿,田女士作为女儿的监护人,届时代理女儿领取保险金并进行保管。律师
以上观点经过实践,已经获得多家法院的支持,本站老版本中文章《保单在离婚时如何分割》有部分观点有失准确性,网上抄袭本站老版文章的为数不少,沈洁律师在此提醒当事人注意原文章中的错误之处。
另外,如果未成年子女的人寿保险投保人为一方父母的(如田女士),而离婚时候随另一方生活的(如果女儿由田女士前夫共同生活),可以由父母双方和保险公司协商,变更投保人为直接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变更为田女士丈夫)。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和保险公司终止合同,由保险公司退还剩余保费,如果保费是用共同财产支付的,退保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