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咨询】杨女士协议离婚时,和前夫约定,每年1万多的子女人身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由前夫支付,几年后前夫再婚不再为孩子续保。眼看着保单不缴费要终止,杨女士只好为孩子续费,但对于每年1万多的保费杨女士希望让前夫承担。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杨女士希望委托上海婚姻律师沈洁起诉前夫履行离婚协议。律师
【离婚法律咨询】郭女士和丈夫诉讼离婚,未成年子女名下有数百万保额的保单需要继续缴费,子女意外险、养老险、医疗险的保费每年有好几万,她希望由丈夫承担。
两起案例中都涉及到了离婚后未成年子女该由谁来承担的问题。人身保险合同要求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之间有可保利益,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可以为子女投保,包括以死亡为给付标的的保险,不因为父母的离婚,父母就失去了对子女的可保利益,可以说离婚完全不改变父母对子女的可保利益。所以部分当事人在离婚后要求变更投保人是完全没有必要的。
至于保费由谁来缴纳,沈洁律师是这么看待的:孩子和夫妻哪方共同生活,可以和保险公司协商变更投保人,协商不成的,可以由夫妻协商继续由另一方投保,不过可以将受益人变更给实际和孩子共同生活的那方。律师
至此为止,沈洁律师用的都是“协商”一词,如果协商不通的,由主张保险单继续投保的一方承担。为孩子投保和支付抚养费是两回事情,支付抚养费是为支付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和学习的必要费用,是法律明文规定需要支付的,保障的是未成年人的基本生存权利,不因为父母的离异导致未成年人的权利受到损害。不过保险并非是生活的必需品,上海婚姻律师沈洁记得我在获得经济学学士的第一节保险课,我们的教授就说过“商业保险是富人的消费品。”因此保险并非是人人需要的生活必需品,有能力的可以投保,如果一定要把它作为必需品的话,那么子女抚养费是一种统称,已经包括了所有的和子女有关的生活、学习费用。律师
总结:在上述两个案例中,配偶一方都不能要求另外一方为子女支付保险费,所以案例一的杨女士不能提起相关要求前夫支付子女保险费的诉讼,案例二的郭女士也不能要求丈夫承担子女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