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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蓄型人身保险在离婚时如何分割更可行

马女士婚后一直没有工作,后她经人介绍为某保险公司销售保险,公司要求每个从事保险代理的代理人必需自购六份人寿保险,参加保险经纪人资格考试通过后,才能算“正式的”保险代理人。马女士向亲朋好友推荐未果,她要求丈夫拿出家里积蓄支持自己工作,其丈夫同意帮忙,但提出六份分红型养老保险必需买在自己名下。之后马女士为自己丈夫办理了六份保险,之后又缴付了数期保险费。律师

马女士后与丈夫因经济问题发生纠纷,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离婚,但对于买在丈夫名下的六份分红型养老保险如何分割产生了争议:

马女士丈夫认为购买保险的钱是自己拿出来的,经马女士同意买在自己名下,视为马女士同意用这笔夫妻共同财产产为自己个人买保险,所以是马女士放弃了这笔财产的支配权,故而不能要求再次分割,何况这笔钱是自己赚的,马女士婚后没有工作,也不做家务,都是自己的父母(马女士公婆)帮忙打理家庭事务,马女士好吃懒做,对家庭没有贡献,故而不应该分得财产。律师

马女士认为不论自己有没有工作,双方又没有办理财产公证,也没有签订协议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故而只要是婚后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使用家庭共同财产给丈夫购买保险是经过她同意的,之所以六份保险都买在丈夫一人名下是由于丈夫掌握家中财富,处于强势地位,自己不得不同意丈夫的建议,而且当时购买保险主要是为了获得代理人的工作机会,故而买丈夫一人名下并非是夫妻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自己从没有同意过这笔财富归丈夫一人所有。同时马女士还认为自己身体不好自然流产,之后没有去上班是在家里修养身体,并非好吃懒做对家庭没有贡献。因人身险买在丈夫名下,退保损失又很大,她要求保险归丈夫所有,自己分得购买保险时所保费的一半。律师

马女士的代理人,即沈洁认为马女士夫妻之间没有约定婚后取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我国目前采取的是婚后财产共有制,故而他们婚后无论哪方取得的收入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中不可能两方收入均等,夫妻间收入总有差异,哪怕一方对家庭的经济贡献较少甚至没有,除了双方有约定之外,婚后取得的财产仍属于共同共有,当然在现实生活中哪方收入较多可能在家庭中有更多的发言权,虽然马女士不是很乐意把六份保险都买在丈夫名下,但为了获得代理人的工作机会还是同意了,故而仍属于双方协商一致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至于保险买在丈夫名下并不代表双方已经约定这笔财产归丈夫个人所有,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过由于人身保险合同较为特殊,还涉及到保险公司的利益,故而如果保险合同是和夫妻一方签订的,可以考虑以下方式进行分割:律师

方式一、由于马女士丈夫购买的是就具有养老性质的保险,过若干年后可以获得保险金,计算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变更被保险人需要保险公司同意,由于不同年龄的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对其适用的保险费率不同,一般保险公司也不会同意变更被保险人,故而保险归男方所有,马女士可以获得现金价值的一半作为补偿。但是不能获得投保时候的保费一半,对于投保年限比较短的养老型人身保险而已,现金价值远远小于保费,如果投保时间较长,有可能现金价值累计较多。方式二、办理退保,夫妻双方分割退保所得的款项。当然对于投保年限较短的养老型保险,当事人双方都有一定的损失。

由于无法协商一致,最终法院认定男方应当将相当于保险合同现金价值一半的款项补偿给女方,支持了沈洁的说法。律师

注:并非每个保险合同有现金价值,现金价值又称“解约退还金”或“退保价值”,是指带有储蓄性质的人身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财产类保险和一部分人身保险是没有现金价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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