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位来自贵州的当事人称自己在证券交易中受到上海某证券公司虚假陈述导致的损失,姑且不论他的案件是否属于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就他的损失能否如何计算我们进行分析,受虚假陈述所致损失,当事人往往指的是从事某证券操盘买卖导致自己损失的本金或者可得利益。比如这位当事人要求索赔受虚假信息误导,购入股票后股价下跌引起的损失,还要求赔偿因错失或者出售其他本因上涨的股票导致的损失。律师
首先因投资该股票,抛售其他股票作为投资本金,后抛售的股票上涨,而投资的股票价格下跌,或本想购入某股票,但受到虚假陈述的影响购入了另一股票,前一种股票上涨的利益能否要求赔偿。所谓诱多型的虚假陈述是故意发布违背事实和真相的积极因素或者利好消息和信息,或者故意忽略对公司不利的信息或者损失。
所以在诱多型虚假陈述发生后,股票价格在影响下偏离正常价格,诱使投资者以较高的价格购入该股票,当真实信息曝露后,股票的价格势必下跌,投资者的利润减少,甚至发生本金亏损。此时虚假陈述行为人赔偿投资人因虚假陈述发生的实际损失,对利润的减少并不包括在内,也就是投资者的投资利益虽然减少了,但是没有受到实际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并不予以赔偿。律师
当虚假陈述被揭开后,比如证监会对虚假陈述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行为人的虚假陈述的行为已经为媒体等广泛报道,推定投资者应当知道虚假行为的存在,如果此时投资者继续持有股票或者为了挽回损失“补几手”股票,导致的损失继续扩大,或者是获得了利益,和虚假陈述行为无关。如果继续投资导致了损失扩大的,其扩大的损失由投资者承担,但是投资者为了挽回损失继续购入该股票(认为大跌后会反弹而购入的),或者继续持有(不忍心割肉抛售)导致的损失,不能要求虚假陈述一方赔偿,否则就是加重了赔偿责任。
当虚假陈述实施后被揭示前,投资者可能有数次买入卖出该股票的操作,或许曾经获得一部分买卖股票的收益,这部分收益是提起收回成本和释放风险的收益,在赔偿中这部分已经收回的成本要从整个投资成本中扣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