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木材公司与证券公司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在该营业部开设资金帐户后存入1,500万元。同日,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T持实业公司出具的《授权书》和盖有伪造木材公司公章的《承诺书》,分两次从该资金帐户中划款1,460万元。律师
木材公司提取了该资金帐户内余款40万元。木材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证券公司返还木材公司资金1,460万元并承担违约金220,752元。通知实业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判决:一、实业公司偿还木材公司1,460万元;二、实业公司偿付木材公司利息损失;三、证券公司应对实业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T利用密码和伪造的授权委托书,从证券公司将原告帐户内款项划出,实业公司的划款行为损害了原告的财产权益,应当负返还责任;证券公司在审核划款手续时的疏忽是木材公司帐户内款项被犯罪分子划取的直接原因,证券公司作为证券交易代理机构对客户存入的资金安全负有保证责任。
证券公司称:本案不是一起正常证券代理合同纠纷,而是一种非法借贷关系,在非法借贷关系中,出资人的利息损失不应由金融机构承担。律师
那么本案是证券交易代理合同还是非法借贷案件的问题,已生效的判决中对此节事实作出了确认,上诉人提出系非法借贷关系依据不足,不予采信。(2005)沪二中民三(商)终字第238号(2004)普民二(商)初字第11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