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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民账户少扣资金,证券公司限制账户

股票交易合同纠纷一案,L诉称委托证券公司代理沪深两市证券交易活动。证券公司致函称,L的资金帐户已透支18,329.26元,同时对L的帐户采取了限制措施。律师

事后,L多次要求解除帐户限制措施,但是证券公司对于L的正当要求置之不理,并强行冻结了L的帐户资金18,329.26元。证券公司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有关规定,侵害了L对股票帐户的专有权和资金的所有权,已构成侵权。

判令证券公司解除帐户限制措施,恢复原状;证券公司返还L帐户资金18,329.26元;赔偿L误工、交通费损失1万元,工商调查费损失80元及律师费5,000元。

L以不能委托买卖10股以下的股票交易为由,否认其在委托买入“陆家嘴”591股。

证券公司辩称,根据L证券交易情况和银行证明,L在交易中,由于银行结算系统中断未予扣划其交易款18,329.26元,而此后L帐户一直没有达到上述的足额钱款,故始终没有扣划。律师

L有义务支付上述购买股票的款项。证券公司没有对L的帐户进行限制,虽然根据双方协议,证券公司享有留置权,但是在证券公司通知L之后并没有采取留置行为,L经多次通知清算后,仍没有按时付款,在此情况下,证券公司才进行了扣款。

L至证券公司营业部申请办理了个人上海A股证券交易帐户开户手续,并签署了证券交易委托代理、指定交易、网上交易服务等协议书,由该江苏路营业部作为开户机构向L发放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帐户卡(上海)》,L向证券公司申请办理了个人深圳A股证券交易帐户开户手续,并由证券公司作为开户机构向L发放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帐户卡(深圳)》。

同时,L办理了银证通结算委托。此后L在其证券帐户内进行了股票交易。L在其帐户内以6.140元价格卖出“上港集团”4,000股,交易金额24,494.60元;以13.360元价格买入“陆家嘴”591股,证券余额2,591股,交易金额-7,916.50元,资金余额16,578.10元;以13.330元价格买入“陆家嘴”2,400股,证券余额4,991股,交易金额-32,074.38元,资金余额-15,496.28元;以6.270元价格买入“上港集团”100股,交易金额633.63元,资金余额-16,129.91元;由于银行结算系统中断,上述交易付款未能从L的帐户中予以扣划。律师

次日,工行电话银行中心向证券公司出具“银证通清算部成功通知”,明确L沪股帐户应处理金额16,129.91元,清算失败原因为余额不足,要求通知客户尽快补足余额,以便重新清算。

L以12.31元价格卖出“陆家嘴”2,441股,证券余额2,550股。L在帐户内以3.80元价格买入“中国联通”2,700股,证券余额2,700股,交易金额-10,288.35元,资金余额-10,288.35元;以8.860元价格卖出“北辰实业”3,700股,证券余额0股,交易金额32,696.35元,资金余额22,408元;以4.090元价格买入“中国联通”6,000股,交易金额24.607.35元,资金余额-2,199.35元;由于银行结算系统中断,上述交易负款亦未能从L的帐户中予以扣划。

次日,工行电话银行中心向证券公司出具“银证通清算部成功通知”,明确L沪股帐户应处理金额2,199.35元,清算失败原因为余额不足,要求通知客户尽快补足余额,以便重新清算。律师

两次未能从L的帐户中予以扣划的交易金额共计18,329.26元。证券公司向L发出“催收函”,告知L其在帐户已经透支18,329.26元,要求L于7月5日前与证券公司联系,或将透支资金补足,在L足额归还通知资金后,证券公司将解除对L帐户的限制措施等。

L在办理证券交易(深圳)帐户的同时,与证券公司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并办理了银证通清算委托手续,上述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亦未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同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L在进行股票交易中,附有结清股票交易款的义务。虽然L未结清股票交易款是由于银行的银证通结算系统中断造成的,结算失败的原因不在L,但是,L并不能因此可免除清结股票交易款的义务,L应当主动配合银证通的再次清算。

虽然L的帐户是在证券公司的法人公司的江苏路营业部办理的,但是该帐户的资金结算是通过同一银行的银证通进行的,因此,银证通直接对L资金帐户的资金进行扣划清算其股票交易欠款,不构成对L的侵权。律师

L没有举证证明银证通划款清算超出了其股票交易的欠款金额,故即使证券公司配合银证通对L资金帐户的资金进行扣划清算其股票交易欠款,也不构成对L合法利益的侵害。

何况,L起诉时银证通对L资金帐户的划款清算事实尚未发生,要求证券公司返还证券帐户资金18,329.26元的请求,依法无据。L诉称证券公司对其帐户采取了限制措施,但L在接到证券公司“催收函”后,始终未中断股票交易,亦未举证证明其帐户存在不能正常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况,故L要求证券公司解除限制,恢复原状的请求,无事实依据。(2007)长民二(商)初字第8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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