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交易纠纷一案,杨U分别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武汉登记中心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武汉登记中心办理了股东登记手续,杨U在四街营业部开户开始进行股票交易。资金账户内共存入190.5万元。杨U本人或通过委托杨G从其四街营业部资金账户内共计取款87.3万元。律师
杨U在四街营业部的股票交易帐户买入“东方通信”(股票代码600776)4,800股、“中国国贸”(股票代码600007)17,000股和“人福科技”(股票代码600079)35,100股。
张Q以杨U的名义在证券公司孝感营业部开立用于证券交易的资金帐户,并与该营业部签订《指定交易协议书》一份。张Q又以杨U名义向四街营业部递交“撤销指定交易申请表”一份,撤销杨U名下上海股票帐户的指定交易手续,并将杨U原上海股票帐户内的上述股票转入杨U已在孝感营业部办理了指定交易手续的股票账户内。
之后,上述股票被先后卖出,所得资金被张Q继续用于股票买卖。张Q以杨U名义提取部分资金。律师
根据杨U在四街营业部的相关证券对帐明细反映杨U在四街营业部开设的00015727资金帐户所下挂的深圳股票帐户被销户。同时,杨U深圳股票帐户内的12,000股“石油大明”、7,100股“福建三农”、2,000股“飞亚达”股票被转出。
杨G名下的证券对帐明细反映,上述杨U深圳股票帐户转出的12,000股“石油大明”、7,100股“福建三农”、2,000股“飞亚达”股票,被下挂在杨G在四街营业部所开立的资金帐户内。
之后,2,000股“飞亚达”股票被卖出;7,100股“福建三农”被分批卖出;12,000股“石油大明”被分批卖出,卖出资金则进入杨G资金帐户内而被继续用于相关股票的买卖交易。
根据杨U在四街营业部的证券对帐明细反映,杨G深圳股票帐户被下挂到杨U在四街营业部开设的资金帐户内。杨G上述深圳股票帐户用杨U名下资金帐户内的资金,买入4,000股“福地科技”、1,900股“华信股份”。律师
杨G深圳股票帐户从杨U资金帐户内销户,杨G深圳股票帐户内4,000股“福地科技”、1,900股“华信股份”则相应被转出。
而根据杨G名下的证券对帐明细反映,当日杨G深圳股票帐户重新回到杨G资金帐户之下,并同时转入4,000股“福地科技”、1,900股“华信股份”股票。之后,上述股票被相继卖出,所得资金则进入杨G资金帐户内。
杨U以发现自己资金账户上的资金和股票账户上的股票已不知去向为由,与四街营业部开始进行交涉。
杨U在公安局对其所作的讯问笔录中陈述“原四街营业部副总经理是其哥哥杨G的同学,通过杨G的介绍其认识了副总经理并同意在四街营业部开户并进行证券的买卖交易,有关开户手续系由副总经理指令四街营业部的工作人员为其办理,有关其股票的交易均委托其哥哥杨G和嫂子Z代为操作,其帐户资料和交易密码其哥哥杨G和嫂子Z都实际掌握,其资金帐户由其本人和嫂子Z先后投入资金130万元左右,其中100万元左右为其嫂子Z所实际投入”。律师
张Q在公安局对其所作的讯问笔录中陈述“其系通过副总经理和另外一位姓李的朋友认识杨U。杨U为委托其买卖股票,将杨U的上海股票代码卡和身份证原件交给其本人,用于在孝感营业部为杨U开立用于证券交易的资金帐户,并办理杨U上海股票帐户的指定交易手续。有关四街营业部的撤销指定交易系杨U自行办理。
之后,其为杨U买卖股票而实际发生亏损。为此,其曾向杨U出具金额为100万元的欠条一张。其与杨U之间曾订立有资产委托管理协议”。
证券公司提供有关杨G从其四街营业部资金帐户内取款的凭证记录三份,用于证明四街营业部资金帐户确实为杨G本人所开立和实际控制。
证券公司另提供证券公司清算组向董D所作的调查笔录一份,用于证明张Q与杨U之间存在委托理财关系。董D表示,其与张Q之间存在资产委托管理关系,陈S系其爱人,张Q基于向其弥补股票交易亏损的原因,将杨U在孝感营业部上海股票账户的股票余额即21,200股“天香集团”转入合并至陈S资金帐户名下。律师
杨U请求法院判令:证券公司返还其股票款1,436,820元;支付该股票款被占用期间的损失和利息517,255.20元以及诉讼期间的利息。在一审审理中,杨U明确以证券公司转卖其上海、深圳股票帐户内的股票并取走相应资金为由,要求证券公司承担侵权的损害赔偿责任。杨U明确表示,对杨G、董D、陈S、张Q其均无诉请。
本案杨U虽然坚持主张系四街营业部实际实施了转卖其上海、深圳股票帐户内股票并取走相应资金的行为,但杨U对此并未提供足够的证据予以证实。
杨U以证券公司转卖其上海、深圳股票帐户内的股票并取走相应资金为由,请求判令证券公司返还其股票款1,436,820元、该股票款被占用期间的损失和利息517,255.20元以及诉讼期间的利息的诉讼请求,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
杨U上诉称,1.杨U有充分证据证明证券公司在未获得杨U委托或授权的情况下,三次擅自对杨U的股票账户进行撤销指定交易、销户或者转挂资金账户等非法操作,造成杨U股票灭失。对此,证券公司也多次承认自己存在过错。律师
我国证券交易均实行完全的电子化交易,投资者所持有的证券必须在投资者指定的证券公司开立账户办理托管。证券公司为投资者办理开户、销户手续,必须符合相应的规定,证券公司对投资者账户提供资金的清算、交收、出纳等服务,并负有忠实善管、保存处理交易记录等义务。
本案中,杨U股票账户中的股票发生数次转挂行为,之后又被卖出,资金被提取或者进入他人资金账户。对上述行为发生的原因,各方当事人陈述不一。
虽然杨U无法证明证券公司单独或者与他人共同实施了卖出杨U股票并提取股票卖出资金的行为,也无法证明证券公司实际控制杨U股票卖出后资金进入的资金账户,但证券公司在杨U账户管理方面的不规范行为,客观上为他人操控杨U账户并占用杨U账户资金提供了条件,证券公司对杨U的经济损失负有一定责任。
综合证券公司的过错,酌情判决证券公司承担杨U损失的40%。但是,杨U与杨G系亲兄弟,杨U在证券公司四街营业部开户的资金与杨G妻子的资金混同,另根据公安局的询问笔录,杨U曾将自己的账户密码告诉杨G,且杨G的股票账户也发生过下挂至杨U资金账户的事实。律师
杨G对杨U账户具有一定的控制权,杨U股票账户内的股票下挂至杨G资金账户的后果不应当由证券公司承担。
证券公司应当对杨U股票账户内股票东方通信、中国国贸、人福科技被转挂造成的损失的40%承担赔偿责任,损失金额可依据上述三只股票被转挂之日,收盘价格乘以相应的股票数量计算,利息则计算至证券公司破产申请被裁定受理之日。
判决证券公司对杨U负有债务393,608元及利息。杨U可依据本判决确认的亚州证券对杨U所负的债务向证券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2009)沪高民二(商)终字第24号(2007)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2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