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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结算出错,能否索赔垫付资金的利息

股票交易纠纷一案,王G成为W公司营业部客户,开通证券交易银证通业务。银证通证券委托交易协议书中约定:王G在持相关证件到银行普陀支行指定营业网点办理银证通证券交易专户开户手续后,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即告成立,王G在银行普陀支行处开立的同名活期储蓄存折帐户同时作为王G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帐户。律师

王G在开户时须设置证券交易密码,证券交易密码是王G在银行普陀支行处预留的重要印鉴,是王G进行证券委托交易的重要凭据,王G对此负有保密责任。W公司及银行普陀支行郑重提醒王G务必注意密码的保密,凡使用交易密码进行的一切业务,均视为由王G亲自办理。因密码失密而给王G造成的损失,由王G自行承担。

王G通过银行普陀支行的银证通系统委托交易的资料以W公司及银行普陀支行的电脑记录为准,王G应于委托后一个交易日内通过银行普陀支行的银证通系统查询成交情况。

交易开始前王G的帐户资金余额为2316179.79元,王G通过W公司当日成功买入振华港机74000股、民生银行65000股及浙大网新10000股,用去资金2304488.47元,按照银证通交易规则该部分资金应当通过当日清算由银行普陀支行将款项划入W公司在普陀支行开立的结算帐户。律师

次日,银行普陀支行告知W公司因W公司发送的清算数据有误致5月30日清算未成功,W公司在核实后当日向银行普陀支行补发了更正后的清算数据。银行普陀支行依据该补发数据对5月30日的交易进行了补充清算,但包括王G在内的部分客户因其帐户情况不符合清算条件,致使该部分客户的帐户补充清算未能成功。

5月31日,王G卖出30日买入的振华港机96100股(包含30日以前买入的部分股票)及民生银行65000股,共计金额1782097.18元,该款项通过当日清算于次日早上转入王G的帐户,当时其帐户资金余额为4098276.97元。

6月1日王G卖出振华港机及民生银行股票若干,共计金额694574元。后又分两次买入上港集团股票40万股和28000股,买入深天马股票10000股,用去资金共计4527990.76元。通过当日清算,6月2日王G帐户资金余额为264860.21元。

W公司于6月2日对王G的帐户采取限制资金转出或提现的限制措施,并通知王G要求其归还为其5月30日股票交易垫付的2304488.47元。双方在其后一年间多次交涉无果。律师

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机构业务部产品经理陈X到庭陈述称,W公司发送的清算数据有误致使当日清算未成功。次日,根据W公司发送的更正后的清算数据银行进行了补充清算,包括王G在内的一批客户,因其帐户异常致使补充清算未能完成。

中国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交易资料显示,王G名下的股票帐户通过W公司的证券交易席位成功买入上港集团股票428000股并持有至今。

W公司诉称王G委托W公司上海分公司买入振华港机74000股、民生银行65000股及浙大网新10000股,用去资金2304488.47元。王G委托的指定交易完成后,应由银行从王G的银行帐户中扣除相应的交易资金。由于当日的银行交易电脑系统发生故障,致使应扣除的资金没有扣除成功。

事后,W公司根据银行的要求以自有资金代王G履行了支付股款的义务。事发后至今,虽经与王G多次交涉,其尚无归还上述垫付款项的意思表示。王G的行为已构成不当得利,故诉请法院判令王G返还资金2304488.47元、支付W公司贷款利息损失304192.47元。律师

王G称对于W公司所称5月30日清算失败一节当时并不知情,即使清算失败是事实,这也是W公司的过错。王G在5月31日卖出相关股票得款178万余元,W公司本可以扣回垫付的资金却没有扣回。事实上W公司是违法利用自有资金2304488.47元为王G融资交易股票,以牟取非法佣金收入。6月1日王G因W公司提供的交易系统混乱原因致使其委托买入上港集团4万股股票的委托单错误成交为买入40万股。

纠纷发生后,W公司对王G帐户进行限制,王G多次与W公司交涉无果,相关的上港集团股票也一直锁仓未卖出,造成了股票交易的差价及各项税费的损失。故王G提起反诉要求W公司赔偿因其过错给王G造成的相关损失。

证券公司称5月30日出现清算失败后,W公司于次日就及时向银行发送了更正后的清算数据,因为王G当日有买入股票的操作致使补充清算当日未能成功。况且,W公司根据王G委托为其买入40万股上港集团股票,王G所称系W公司交易系统混乱所致并无依据。故相关交易行为如有损失也应由其自行承担与W公司无关。

双方系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当按照共同签订的银证通证券委托交易协议书及指定交易协议书等相关法律文件予以确定并严格执行。律师

本案中,W公司忠实执行王G的交易指令代理王G成功买入了2304488.47元的相关股票,该行为符合双方的合同约定并无不当。W公司为上述交易所垫付的2304488.47元资金本应通过当日清算由银行将款项从王G的储蓄帐户划入W公司的结算帐户,但因W公司发送清算数据错误,致使当日清算未能完成,虽然系W公司的过失造成此结果,但客观上造成了王G占用W公司2304488.47元的自有资金,构成不当得利。

由于王G在次日进行了证券买卖,致使W公司向银行发送的补充清算也未能完成。故对于W公司要求王G返还为其股票交易垫付的资金2304488.47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鉴于W公司对于清算失败及资金被占用存在过错,故对于其主张的利息损失不予支持。

关于王G提出的W公司为非法牟取佣金收入,秘密利用其自有资金在王G帐户中进行股票交易,买入40万股上港集团股票,发生纠纷后又不及时处理该部分股票,造成王G损失的主张,根据银证通证券委托交易协议书,王G通过银证通系统委托交易的资料以W公司及银行的电脑记录为准,王G应于委托后一个交易日内通过银行普陀支行的银证通系统查询成交情况。凡使用交易密码进行的一切业务,均视为由王G亲自办理。律师

对于5月30日清算失败的情况,王G如果按照约定及时查看成交情况及帐户余额就能发现,且在买卖股票时帐户余额是一直显现的,王G应当知道帐户内的资金状况。

此外,双方争议的上港集团40万股股票交易是通过王G的股票帐户由一笔买入委托完成的,王G并未提供证据证明W公司知晓其交易密码并利用其股票帐户进行了交易或者如其所称W公司的系统发生混乱致使其发出的买入4万股上港集团股票的委托变成了买入40万股并最终成交。故对于买入40万股上港集团股票的交易应认定为王G的自主交易行为,相应的风险也应由其自行承担,故对于王G的反诉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律师

依照《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王G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W公司2304488.47元;对于W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于反诉W公司王的反诉诉讼请求不予支持。(2009)普民二(商)初字第7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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