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国泰君安上海打浦路证券营业部就国债交易纠纷一案发生了诉讼。经贸公司要求证券公司返还购买国债的资金530万元,要求证券公司和其营业所共同返还。律师
某年某月某日经贸公司在证券公司的打浦路营业部开户,证券帐户为某,资金帐号为某,双方签订了证券买卖委托协议书一份,约定由证券营业所对经贸公司的证券账户进行管理,执行经贸公司委托买卖的有效指令,保管存在账户内的有价证券,资金帐号下挂了10个A字头的个人股东帐户,出具了一份说明称10个股东账户属于本公司所有,如发生纠纷和营业部无关。
此后经贸公司存入营业部530万元,账户内买入某国债52200手,价值5272899.77元,同日全部卖出,此后经贸公司资金帐户下挂的十三个股东帐户进行了证券买卖,资金账户内买入“桂林旅游”330720股、“莫高股份”1000股。律师
经贸公司称当日买入国债后,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当日被全部抛售,挂在其底下的股东账户购买了大量股票,导致经贸公司遭受了经济损失。故而要求偿还530万元或相等值的国债。提交了营业部对帐单、声明、指定交易书及网上交易协议书等证据,证明经贸公司汇入了530万元资金,证券公司营业部对资金有监管义务,以及自己没有委托经贸公司进行指定的交易。
证券公司及其营业部称该资金帐户下另挂系列股票帐户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经贸公司是完全知情的,经贸公司和某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有委托投资的协,在委托投资发生亏损时,意欲掩盖其委托第三人代为进行证券交易的事实,转嫁投资风险。证券公司提交了开户申请表、证券买卖委托协议书等开户资料,还提交了10位股东的身份证、深沪证券帐户、股票帐户和说明一份,证明之前股东账户是经贸公司设立的,应该对股票账户内各项交易承担责任。律师
法院认为当经贸公司和证券营业部结算后,再次存入款项,证券公司对客户的资金负有保管义务。营业部不能证明抛售国债购入股票是经贸公司的自助交易完成,也不能证明案外人信托公司和经贸公司之间有直接的委托关系,案外人信托公司操作了经贸公司的资金,造成了实际损失,故而营业部存有过错,作为营业部的上级法人,应当营业部不能偿还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故而判决要求营业部返还经贸公司530万元资金,证券公司对不能偿还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