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已决定在纽约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外国公司而言,纽约证券交易所有两套上市规则,一套针对美国公司,一套针对外国公司在纽约证交所上市,所以中国公司可以按外国公司的标准在美国上市,也可以在美国造壳或者买壳,成为美国公司后,再行上市。不论哪种公司上市,纽约证券交易所的上市标准包括两个部分:发行标准和财务标准。律师
一、发行规模标准
1.适用于美国公司的股票发行规模标准
(1)股东数量:
a.2000个持100股以上的美国股东;
或b.共有2200个股东,最近6个月的月平均交易量为10万股;
或c.共有500个股东,最近12个月的月平均交易量达100万股;
(2)公众持股数量:在北美有110万股;
(3)公开交易的股票的市场值总和为6000万美元。
2.适用外国公司股票发行规模标准
(1)股东数量:全球范围内有5000个持100股以上的股东;
(2)公众持股数量:全球有250万股;
(3)公开交易的股票的市场值总和为,全球范围内达1亿美元。
二、在美国纽约证券所发行上市的财务标准
1.适用于美国公司的上市财物标准
(1)税前收入标准:在最近3年的总和为1000万美元,其中最近两年的年税前收入为200万美元,第三年必须盈利;
(2)现金流量标准:对于全球市场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最近一年收入不少于1亿美元的公司,最近3年的现金流量总和为2500万美元(3年报告均为正数);律师
(3)纯评估值标准:最近一个财政年度的收入至少为7500万美元,全球市场总额达7.5亿美元;
(4)关联公司标准:拥有至少5亿美元的市场资本;发行公司至少有12个月的营运历史。
2.适用于外国公司的上市财物标准
(1)税前收入标准:在最近3年的总和为1亿美元,其中最近两年中的每一年达到2500万美元;
(2)现金流量标准:对于全球市场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最近一年收入不少于1亿美元的公司,最近3年累计1亿美元,其中最近两年中的每一年达到2500万美元;律师
(3)纯评估值标准:同美国公司标准;
(4)关联公司标准:同美国公司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