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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目标公司返程并购过程的简介

如果境内公司是外商独资企业,则不存在离岸公司与境内企业控股权重新确立的问题。但现实中,不仅仅是外商独资企业通过境外控股公司申请境外上市,许多民营企业拟通过离岸公司首次发行股票,故此,必然存在离岸公司的返程并购。笔者根据现行相关规定将离岸公司返程境内民营企业分类为两大类:一是特殊目的公司返程并购;二是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并购。律师

企业要想上市,中国境内的公司或者自然人通过在境外设立企业,这种企业此后到中国境内并购国内公司,然后在境外上市。这种在境外设立的具有上市目的的公司被称为特殊目标公司,再回国收购国内公司被称为返程并购。

境内想上市的公司或者自然人在设立境外上市为目的的公司之前,将境外上市的目的向国家商务部申请审批,商务部门依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以及《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批,往往在这个环节境外上市折戟,获批的可能性相当小。律师

由于在境外设立的公司只是为了上市之用,并没有多少实际的业务和资产,被称为壳公司,顾名思义,其实力不具有购买境内关联企业股权的能力。在并购国内公司时候没有支付的能力,一般以以特殊目的公司股东所持公司股权,或者特殊目的公司以其增发的股份,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

国外的壳公司可以是设立,亦可以是购买他人现有的公司,要求特殊目标公司无重大债务,公司规模无需太大。

对于境内被收购的目标公司,也就是将来资产真正要在境外上市的公司,要求产权明晰,不存在产权争议或潜在产权争议;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良好的持续经营能力;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公司及其主要股东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律师

准备好了壳公司和目标公司,为境外顺利上市踏出了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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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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