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关法律规定
2009年3月16日,商务部颁布《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5号),对我国企业在境外设立境外一般公司规定了程序。《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约束是我国依法成立的企业对外投资行为。该办法不适用于自然人对外投资的管理。
2004年10月9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第26条规定:“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在境外进行的投资项目的核准,参照本办法执行。”律师
2004年颁布的《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商务部2004年16号令)和《商务部、国务院港澳办关于印发(关于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的通知》(商合发[20041452号)废止。
二、企业开展以下情形境外投资需要报商务部核准的情形
(一)在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境外投资;
(二)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投资(具体名单由商务部会同外交部等有关部门确定);
(三)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
(四)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的境外投资;
(五)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
三、企业开展以下情形境外投资需要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的情形
(一)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
(二)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
(三)需在国内招商的境外投资。
四、境外投资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境外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投资的具体内容、股权结构、投资环境分析评价以及对不涉及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的说明等;律师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或者合同;
(四)国家有关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五)并购类境外投资须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样式见附件三);
(六)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五、申办境外公司的申报程序
收到申请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不含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的时间)对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及是否涉及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进行初审,同意后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律师
商务部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的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之申请人;受理后,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不含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的时间)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