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
协议主要条款如下:这是一份委托投资的协议,用私下募集方式,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委托投资款以每股5元的约定价格,L持有来凤安普罗(集团)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在美国上市主体公司Anpulo Food, Inc.的优先股。资金投资方向:拟上市企业--来凤安普罗(集团)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及其美国上市主体公司Anpulo Food,Inc.(安普罗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等委托投资金额为100,000元。L将资金委托给两家公司,收取2%的申购管理费用。投资持续期内L中途不能撤资。
L起诉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委托投资协议,返还投资客10万元和管理费2000元。L认为依据协议,两公司应于该股票市值达到3美元以上时在18个月内将L拥有的优先股转化为普通股,该股票市值就已经超过3美元,但时至今日股权转化依旧没有完成。律师
两家公司不同意L的诉讼请求,追加来凤安普罗(集团)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为本案当事人,因为本案的合同是协议的附件。L和两公司之间存在两个法律关系,即委托投资关系和投资管理关系,因此不能按照合同法中委托人享有任意解除权来处理。L投资后L得到相应对价,也成为了美国上市公司安普罗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L向来凤安普罗(集团)食品开发有限公司提出回购股份被拒,L自己也确认是美国上市公司安普罗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
L向两公司发出过《投资收益兑现的催促通知》,要求两公司按照《优先股投资协议》中普通股回购条款,从速办理投资收益兑现事宜。律师
本案系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是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将该资产投资于期货、证券等交易市场或通过其他金融形式进行管理,所得收益由双方约定进行分配或由受托人收取代理费的经济活动。本案中,L将自有资金委托两公司进行投资,从性质上符合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特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两公司是否完成了L的委托事项。根据双方签订的《委托投资优先股协议》及其附件《优先股投资协议》的相关内容,L的委托事项包括三项,分别为购买股票、优先股转为普通股以及在一定条件下回购。
关于购买股票,两公司提交的优先股股权证和外国网站查询的对账单,真实性根本无从审查。因此就购买股票这项委托事项,两公司不能充分举证证明已经就收取的100,000元为L足额购买了股票。律师
关于优先股转为普通股,两公司是否购买了优先股股权都无法证实,优先股是否转为普通股两公司也没有提供相应有证明力的证据。关于在一定条件下回购,至今也未有相关方提出回购涉案股权。双方缔结合同目的未有达成,L作为委托人,有权要求解除《委托投资优先股协议》,两公司由于未按约定完成购买股票的委托事项,理应返还钱款,赔偿利息,退还报酬(管理费)。
针对两公司申请追加来凤安普罗(集团)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为本案当事人,L诉请的依据是基于其与两公司签订的《委托投资优先股协议》,要求解除合同的依据是因为两公司未完成委托事项,并不涉及来凤安普罗(集团)食品开发有限公司,故该公司与本案无关,不予追加。(2018)沪0116民初101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