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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财产为私生子设,不当得利撤消

崔先生是一名生意人,他和妻子的感情并不佳,因种种原因,两人没有离婚。为了寻找感情寄托,他和来袭湖南的女秘书发生了感情,两人生育了一个小儿子。考虑到自己已经五十多岁了,担心自己早亡,而孩子还不懂事,无法将大量的钱财给与他,而女秘书也管不了那么多钱,他就找了一家信托公司,将财产托付给信托公司,这样孩子以后也就有了保障。律师

一出生便能拥有千万财富,在孩子刚满一周岁的时候,他的父亲就和信托公司签订了信托合同,约定每个自然月想受益人支付三万元的资金,直到这份家族信托终止或小孩成年。这份委托所获得的金额远远高出一般的抚养费。信托合同还约定,如果委托人没有书面表示提前终止合同的,信托合同将持续运转,知道所有信托财产分配完毕,或者受益人年满二十五周岁为止。

信托正式设立,孩子已经年满五周岁,他的妻子在偶尔一次巡视公司时,发现了有一大笔资金被支付到了信托投资公司。出于好奇,同时也想搞清楚这些资金是干什么的,她查询了资金的去向,并获得了一个惊人的真相。原来丈夫将资金设立了一份信托投资,将受益的资金,每月给了自己的私生子。虽然知道夫妻感情不和,对方可能在家庭外有外遇,但妻子潘女士还是不敢相信自己的丈夫居然和他人生育了子女,还为孩子设立了信托资金。

潘女士这些年一直在为改善夫妻关系作出努力,但她没想到因为自己不能生育,丈夫就将财产给了私生子,获悉真相的她嚎啕大哭,在朋友的陪伴下来到了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沈洁律师。沈律师认为在这段纷繁复杂的财富分割纠纷中,潘女士应当作出决断。

家族信托的设立,在有效地保护了受益人的利益。沈律师认为潘女士应当提出离婚,在离婚诉讼中可以对信托资金和收益权进行冻结。不过由于信托财产在信托期间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各自的固有财产,信托财产非委托人的个人财产,无法冻结,信托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并未受到实质影响。所以查封、冻结未必能起到作用。

目前为止,还没有信托财产被离婚案件当事人冻结、查封的。信托财产独立性不受影响,离婚案件不会影响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的正常运行、利益分配都未受影响,信托财产收益享有排除执行的权益。受托人信托公司不会停止向委托人及其受益人或其他第三方支付合同项下的所有款项,不涉及实体财产权益的处分,不影响信托期间内外贸信托对该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或处分等信托业务活动。

信托一旦设立,无论本金还是收益都属于信托财产,受托人无权向受益人以外的人分配信托利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简称九民纪要,第95条信托财产的诉讼保全中提到,信托财产在信托存续期间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各自的固有财产。当事人因其与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之间的纠纷申请对存管银行或者信托公司专门账户中的信托资金采取保全措施的,除符合《信托法》第17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不应当准许。而第17条,是关于违反《公司法》第16条构成越权代表。

信托除非变更受益人,否则不存在受托人将信托本金返还给委托人的可能,因此委托人是存在转移信托受益权恶意避债的嫌疑。基于此,沈律师认为妻子潘女士主张向“婚外情人”和其私生子要求返还从配偶那里获得的财产,会被法院支持的。这份信托会被法院以不当得利予以撤销,信托资金会变成个人财产,丧失信托财产独立性。

信托,英文Trust,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和处分的行为。信托是一种理财方式,信托财产既包括有形财产,如股票、债券、物品、土地、房屋和银行存款等,又包括无形财产,如保险单,专利权商标、信誉等。信托是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涉及三方面当事人,即投入财产的委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以及受益于人的受益人。委托人将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为受益人的利益,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律师

所以潘女士除了提起离婚诉讼之外,还能按不当得利要求撤消信托,当然她也可以在离婚中,直接提出这部分被丈夫挪作他用的财产,直接从夫妻共同菜擦海南的分割中予以扣除,作为丈夫已经获得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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