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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日期】2010.08.28【实施日期】2010.08.28【效力级别】法律

一、二○一二年选举第四任行政长官人选的选举委员会共1200人,由下列各界人士组成:

工商、金融界300人

专业界 300人

劳工、社会服务、宗教等界300人

立法会议员、区议会议员的代表、乡议局的

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香

港特别行政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 300人

选举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二、不少于一百五十名的选举委员可联合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每名委员只可提出一名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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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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