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日期】2012.06.30【发布日期】2012.06.30【实施日期】2012.06.30【效力级别】法律
一、2014年选举第四任行政长官人选的选举委员会共400人,由下列各界人士组成:
工商、金融界 120人
文化、教育、专业等界 115人
劳工、社会服务、宗教等界 115人
立法会议员的代表、市政机构成员的代表、澳门地区全国人大代表、澳门地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 50人
选举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二、不少于66名的选举委员会委员可联合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每名委员只可提出一名候选人。
三、第五任及以后各任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在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进一步修改前,按本修正案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