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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有关法律问题的答复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日期】1992.09.07【实施日期】1992.09.07【效力级别】工作答复

全国人大法工委: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非法批准占用的土地按照非法占用土地处理”,这一规定虽然为处理这类案件提供了依据,但对非法占用的土地应该如何具体处理没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给执法带来很大困难,经常有地方土地管理部门向我局请示这个问题。对这类案件,我们意见,在确认批准文件无效后,非法批准占用的土地应视为未经批准非法占用的土地,区别不同的占地者,分别适用《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处理。

由于上述问题涉及法律解释,特向你委请示,望给予及时答复,便于各地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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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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