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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行政复议机关能否加重对申请人处罚问题的答复意见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文字号】法工委复字[2001]21号【发布日期】2001.09.06【实施日期】2001.09.06【效力级别】工作答复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你局2001年6月14日来函(环函[2001]121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同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意见。
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议时,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得对该行政处罚或者该具体行政行为增加处罚种类或加重对申请人的处罚。
附:关于行政复议机关能否加重对申请人处罚问题的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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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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