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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市辖区土地审批权限问题的答复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日期】1990.11.12【实施日期】1990.11.12【效力级别】工作答复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委员会:

9月26日来函收悉,现答复如下:

省人大常委会考虑到实施城市统一规划的需要,没有授予省辖市所辖区审批土地权,我们认为是适宜的。

附件: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委员会关于市辖区土地审批权限问题的请示

(1990年9月26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土地管理法》规定“征用耕地3亩以下,其他土地10亩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我省制定《土地管理实施办法》时,考虑到实施城市统一规划的需要,没有授予市辖区(包括郊区)审批土地的权限。对此,有的市辖区提出异议,认为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的精神。我省的上述规定是否妥当?请予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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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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