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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如何适用固体废物跨省转移行政许可办理时限的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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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文字号】法工委发[2007]25号【发布日期】2007.05.21【实施日期】2007.05.21【效力级别】工作答复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你局2007年3月28日来函收悉。经研究,交换意见如下:
同意你局意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申请办理行政许可的时限,适用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函件邮递的时间应当计算在行政许可的时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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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通讯联络方式 ☆ |
| 沈洁律师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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