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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日期】2013.12.28【实施日期】2013.12.28【效力级别】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

一、废止1957年8月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的决议》及《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

二、废止1979年11月2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的决议》及《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

三、在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有效;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动教养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序号

发布机关

名 称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1

司法部

劳动教养人员生活卫生管理办法

司法部令第16号

1991年8月12日

2

司法部

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执法细则

司法部令第21号

1992年8月10日

3

司法部

劳动教养管理工作若干制度

司法部令第22号

1992年8月10日

4

司法部

劳动教养人员守则

司法部令第23号

1992年8月10日

5

司法部

关于加强劳动教养场所警戒工作的暂行办法

司法部令第26号

1993年7月30日

6

司法部

劳动教养教育工作规定

司法部令第27号

1993年8月9日

7

司法部

劳动教养戒毒工作规定

司法部令第78号

2003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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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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