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国务院【发文字号】国函[2015]221号【发布日期】2015.12.19【实施日期】2015.12.19【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旅游局:
《财政部关于口岸进境免税店政策和增设方案的请示》(财关税〔2015〕4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口岸进境免税店政策,具体政策内容由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旅游局另行公告。
二、同意在广州白云、杭州萧山、成都双流、青岛流亭、南京禄口、深圳宝安、昆明长水、重庆江北、天津滨海、大连周水子、沈阳桃仙、西安咸阳、乌鲁木齐地窝堡等机场口岸各设1家口岸进境免税店。
同意在深圳福田、皇岗、沙头角、文锦渡口岸,珠海闸口口岸,黑河口岸等水陆口岸各设1家口岸进境免税店。
三、上述口岸进境免税店的营业场所规模由财政部会同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旅游局研究提出意见,另行上报。上述口岸进境免税店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注册手续。
四、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切实做好口岸进境免税店政策和增设方案的落实工作,促进口岸进境免税店健康发展,方便消费者购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