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国务院【发布日期】1955.08.31【实施日期】1955.08.31【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第一条 为了鼓励科学研究工作者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促进我国科学事业的发展以服务于国家建设,中国科学院设立中国科学院科学奖金。
第二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科学研究工作或科学著作,在学术上有重大成就或对国民经济、文化发展上具有重大意义的,不论属于个人或集体的,均可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授予中国科学院科学奖金。
第三条 中国科学院科学奖金分为三等:
一等奖 奖金一万元,荣誉证书及金质奖章; 二等奖 奖金五千元,荣誉证书及银质金边奖章;
三等奖 奖金二千元,荣誉证书及银质奖章。
第四条 中国科学院科学奖金,每两年颁发一次,对奖金获得者授予中国科学院科学奖金获得者(一、二、三等)的荣誉称号,奖金获得者可在右胸前佩带奖章。
对集体工作得奖的,荣誉称号与奖章仅授予在该项工作中有创造性贡献的科学工作者。集体奖金的分配,由得奖人和得奖人所属机构提出办法,经中国科学院批准。
奖励名额、奖金颁发日期及推荐日期,由中国科学院统一公布。
第五条 中国科学院各学部、各研究所、国内各科学研究机关、高等学校以及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各直属机构,均可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全国已完成的重要科学研究工作和科学著作负责推荐。科学工作者个人亦可按工作系统向上述机构请求推荐。
第六条 负责推荐的机关、学校,应将被推荐的科学研究工作报告或科学著作五份,以及有关的参考资料和说明,连同推荐书及学术鉴定,一并送交中国科学院。推荐书内应对被推荐的科学研究工作报告或科学著作就学术上或国民经济上的意义予以说明,并加以评价。对于在国民经济上有重大意义的评价,应提出有关业务部门的领导人签署的证明文件。
第七条 中国科学院各学部负责接受和审查各机关,学校所推荐的科学研究工作报告或科学著作,按其在学术上或国民经济上的意义,以及其工作本身的创造性进行评选,分别等级,作出结论,然后由学部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评选时可邀请有关专家组织专门小组审查。
第八条 中国科学院设立中国科学院科学奖金委员会;它对各学部评选通过的科学研究工作报告或科学著作,作统一的审核,提请中国科学院院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授奖。
第九条 科学工作者本人或负责推荐的机关、学校对于所推荐的科学研究工作报告或科学著作未能当选如有异议,可再推荐一次。
第十条 凡外国科学家从事科学研究或科学著作,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的发展有重大贡献的,经中国科学院科学奖金委员会的审核,并经中国科学院院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可以授予中国科学院科学奖金。
第十一条 有关生产的发明、技术改进和合理化建议,按照前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的「有关生产的发明、技术改进及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暂行条例」向有关部门提请奖励,不在本条例范围之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