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中共中央,国务院【发文字号】中发[1979]15号【发布日期】1979.02.19【实施日期】1979.02.19【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一、凡是划为军事禁区的地方和单位一律禁止外国人摄影。某些外国人经批准而进入军事禁区时,应该在事先通知他们不得摄影,也不得携带照像机、录像机和电视、电影摄影机。
二、对文物保护单位及博物馆。除可拍摄外景风景照片外,凡根据有关部门规定不能拍摄的部分应事先通知前往参观的外宾,并在现场设置“请勿照像”的中外文说明。古壁画、字画、纺织品等允许拍摄时,不准使用碘钨灯光,以免损害文物。
三、除上述规定外,外国人在非禁区内的摄影问题,一般应该根据“不允许外国人摄影就不要安排外国人参观,允许外国人参观就允许外国人摄影”的原则执行。在参观项目中,如有个别部分不允许照相的,也要事先向外宾说明。
四、接待单位应认真做好专业摄影人员来华拍片的接待工作,允许外国人摄影的地方和项目。要有适当的准备,但不要弄虚作假。
五、非专业摄影人员来华,一般不宣同意使用十六毫米以上的摄影机拍片。个别需照顾的对象,接待单位应报本部门领导批准。十六毫米以上的电影胶卷不再由海关封存。
本规定颁发后,一九五八年九月九日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一九六四年五月三十日的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通知,以及各地和中央有关部门过去发的同本规定精神相抵触的规定、通知、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