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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语翻译干部职称暂行规定

【发布部门】国务院【发布日期】1980.11.13【实施日期】1980.11.13【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为了更好地培养和合理使用外语翻译干部,充分发挥他们的专业才能和工作积极性,鼓励他们努力钻研业务,建设一支又红又专的外语翻译干部队伍,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外语翻译干部的业务职称定为:译审、副译审、翻译、助理翻译。

第二条 确定或晋升业务职称的外语翻译干部,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刻苦钻研业务,兢兢业业地做好本职工作,努力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条 确定或晋升外语翻译干部的业务职称,以学识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成就为主要依据,并适当考虑学历和从事外语翻译工作的资历。

第四条 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生见习一年期满或具有同等学力的翻译干部, 具备下列条件,确定为助理翻译:

(一)具有一定的外语基础知识和有关的专业知识;

(二)从事口译的能够基本表达双方原意,语音、语调基本正确;从事笔译的能够表达一般难度的原文内容,语法基本准确,文字比较通顺,能够完成一般工作任务。

第五条 助理翻译或具有同等业务水平的翻译干部,具备下列条件, 确定或晋升为翻译:

(一)具有比较系统的外语基础知识和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

(二)能够独立承担所从事专业的口译或笔译工作,语言流畅,译文准确,无大的理解错误,有较好的表达能力,在工作中有一定成绩;

(三)初步掌握一门第二外语。

第六条 翻译或具有同等业务水平的翻译干部,具备下列条件,确定或晋升为副译审:(一)具有较高的翻译水平和较丰富的翻译实践经验,有较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工作成绩显著;

(二)对所从事的专业有一定的研究,并有较高水平的成果,对原文有较强的理解能力和表达能力, 能解决翻译工作中的疑难问题;从事口译的能胜任重要国际性会议的翻译工作,从事笔译的能胜任审稿、定稿工作;

(三)较熟练地掌握一门第二外语。

第七条 副译审或具有同等业务水平的翻译干部,具备下列条件,确定或晋升为译审:(一)长期从事翻译或审稿、定稿工作,有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经验丰富,成绩卓著;(二)有重要译著或专著,译文能表达原作的风格,能解决翻译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三)熟练地掌握一门第二外语。

第八条 确定或晋升外语翻译干部业务职称,必须经过考核评定。考核评定主要根据本人的工作成就或工作、学术报告。对其中不具备规定学历的,还应当对其所从事的专业知识进行测验。考核应当在平时考绩的基础上,每一至三年进行一次。对于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成绩特别优秀的,可以随时考核,破格晋升。

第九条 确定或晋升外语翻译干部业务职称,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业务职称评审组织考核评定。各级业务职称评审组织的组成,由同级主管机关批准。

第十条 确定或晋升外语翻译干部业务职称,须由本人申请或组织推荐,填写业务简历表,提交翻译工作或学术报告,经过业务职称评审组织评定后, 由主管机关授予业务职称。

译审和副译审,由国务院各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予;翻译,由相当于行政公署一级机关授予;助理翻译,由相当于县一级机关授予。对取得翻译以上业务职称的干部,颁发证书。

第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现职外语翻译干部。

国内少数民族语文翻译干部的业务职称,可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国务院各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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