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部门】国务院【批准日期】1980.09.22【发布日期】1980.09.22【实施日期】1980.09.22【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银行是社会主义国营企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外汇专业银行。
第二条 中国银行的任务是:组织、运用、积累和管理外汇资金,经营一切外汇业务,从事国际金融活动,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条 中国银行设总行在北京。根据业务需要,在国内外的贸易、金融重要地点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处。
第二章 资本
第四条 中国银行的资本为人民币壹拾亿元。
第三章 业务
第五条 中国银行经营和受托办理下列各项业务:
(一)对外贸易和非贸易的国际结算;
(二)国际银行间的存款和贷款;
(三)华侨汇款和其他国际汇兑;
(四)外币存款、贷款以及与外汇业务有关的经中国人民银行准许的人民币存款、贷款;
(五)外汇(包括外币)的买卖;
(六)国际黄金买卖;
(七)组织或参加国际银团贷款;
(八)在外国和港澳等地区投资或合资经营银行、财务公司或其他企业;
(九)根据国家授权,发行外币债券和其他有价证券;
(十)信托和咨询;
(十一)国家许可和委托办理的其他银行业务。
第六条 根据国家授权,参加国际金融会议。
第七条 中国银行设在外国和港澳等地区的机构 , 得经营当地法令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
第四章 组织
第八条 中国银行设董事会,由名誉董事长一人,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常务董事和董事若干人组成, 均由国务院委任。
第九条 中国银行董事会的任务如下:
(一)审定本行的业务方针和计划;
(二)听取和审查本行行长的工作报告;
(三)审查通过本行年度决算和盈余处理方案;
(四)任免本行的高级职员;
(五)审定本行国内外分支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六)审议有关本行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中国银行设监事会,由首席监事一人、监事若干人组成,均由国务院委任。
第十一条 中国银行监事会的任务如下:
(一)监察本行对国家政策、法令和本行业务方针的执行情况;
(二)审查本行年度决算表报;
(三)调查重大案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中国银行设行长一人,副行长若干人,均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通过,报请国务院委任。
第十三条 中国银行行长负责全行的经营管理工作,定期向董事会提出工作报告。副行长协助行长工作。
第五章 会议
第十四条 中国银行董事会每年举行一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中国银行监事会每年举行一次会议,由首席监事召集。
上述会议,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也可由董事长召集董事监事联席会议。
第十五条 中国银行董事会议、监事会议或董事监事联席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出席(包括委托代表出席)方得开会。决议事项由出席人员半数以上通过有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经国务院批准后施行,修改时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