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国务院【发文字号】国务院令[第219号]【发布日期】1997.06.05【实施日期】1997.06.05【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国务院关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时升挂使用国旗区旗的规定》已经1997年6月5日国务院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有关规定,自1997年7月1日起,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时升挂、使用国旗和区旗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凡国旗和区旗同时升挂、使用时,应当将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
二、凡国旗和区旗同时或者并列升挂、使用时,国旗应当大于区旗,国旗在右,区旗在左。
三、列队举持国旗和区旗行进时,国旗应当在区旗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