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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中国气象局《关于商请释义<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有关用语的函》的复函

【发布部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含国务院法制局)(已撤销)【发文字号】国法函[2003]217号【发布日期】2003.08.18【实施日期】2003.08.18【效力级别】行政法规解释

中国气象局:

你局《关于商请释义<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有关用语的函》(中气函[2003]11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本条例所称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是指无动力驱动、无人操纵、轻于空气、总质量大于4千克自由飘移的充气物体”和第三款“本条例所称系留气球,是指系留于地面物体上、直径大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中的“大于”均应当含本数在内。

附:中国气象局关于商请释义《通用航空飞行管理管制条例》有关用语的函(2003年7月16日中气函[2003]113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通用航空管制飞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发布施行后,各地在贯彻实施过程中,对《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是指无动力驱动、无人操纵、轻于空气、总质量大于4千克自由飘移的充气物体。”第三款“系留气球,是指系留于地面物体上、无人操纵、直径大于1.8米或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等条文中的“大于”是否应当包括本数存在不同理解。我们认为,根据立法惯例,如果没有特别的规定,法律条文中的“大于”、“小于”,应当包括本数。这种理解是否,准确,请予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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