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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对《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第三条第(四)项“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的解释

【发布部门】民政部【发文字号】民[1982]优26号【发布日期】1982.04.23【实施日期】1982.04.23【效力级别】行政法规解释

《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第三条第(四)项规定,“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可以批准为革命烈士。为了便于贯彻执行,现作如下解释:

《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第三条第(四)项所说的“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是指:

(1)因在边防、海防执行巡逻任务而被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或其他坏人杀害;

(2)因侦察刑事案件,制止现行犯罪或逮捕、追捕、看管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而被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杀害;

(3)因维护社会治安同歹徒英勇斗争致被杀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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