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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对《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

【发布部门】国务院办公厅【发文字号】国办函[2004]23号【发布日期】2004.02.27【实施日期】2004.02.27【效力级别】行政法规解释

国家税务总局:

你局《关于明确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扣缴义务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扣缴义务人的请示》(国税发[2004]14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中的“征收、管理”,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一律比照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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