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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商务部关于请明确《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等行政法规中“违法所得”的函的复函

【发布部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含国务院法制局)(已撤销)【发文字号】国法函[2003]240号【发布日期】2003.10.16【实施日期】2003.10.16【效力级别】行政法规解释

商务部:

你部关于请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等行政法规中“违法所得”的函(商法函[2003]29号)收悉。我们经研究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的“违法所得”是指从事违法行为的全部实际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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