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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行犯人游动展览与人民民主司法的精神不符的指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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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督字第25号【发布日期】1951.12.26【实施日期】1951.12.26【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辽东省人民法院:
你院法秘字第24号函送“辽阳县人民法院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携卷下乡,就地审理反革命案件的经验介绍”的报告,已悉。采用群众路线的就地公审方式,正确惩处罪犯,教育群众,是做得有成绩的,应予发扬。惟“游动展览”以及把犯人带着游行,这不仅是落后的行为,违反了人民法制的严肃性和进步性,而且有发生意外事故的可能,是不妥当的。希即指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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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洁律师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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