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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个继承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编字第11345号【发布日期】1951.12.02【实施日期】1951.12.02【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

你院1951年10月20日函悉。兹仅就已知事实对所询4个继承问题,提供意见,希参酌处理。

一、霍玉兰死后遗有财产,我们认为可由其配偶张玉琴与婆母霍张氏同为继承人,至于继承份的多少,可按死者之母及其配偶的具体情况协议处理或由法院酌情判定。

二、某烈士之妻拟将烈士所遗全部财产带走改嫁的争执,我们认为烈士之胞兄弟及母亲以给烈士娶骨女为借口,不让烈士之妻带走遗产。这是以封建迷信的说法为借口,不能容许的,应予说服教育。但烈士的母亲可与烈士的配偶同有继承权利,可比照前一问题处理。至烈士死后之烈属优抚待遇或其他利益,在烈士之配偶改嫁后,即应全部归由烈士之母继续享受。

三、直系血亲中,子女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者,应由其所生之孙子女或外孙子女分别代位继承。

四、兄弟姊妹(已出嫁与未出嫁者同)间,仅于被继承人无其他应为继承之人[如配偶、子女(包括养子女、非婚生子女)、父母]时,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被继承人的伯叔及伯叔之子女、孙子女皆无继承遗产的权利。

附: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请示函

最高人民法院:

我县法院最近处理案件,曾遇着几个疑难问题,不知如何解决,请具体解答为盼!

一、邱县一区孝固村农民霍张氏(忘记其夫名字)膝前二子:长玉兰,妻张氏,名玉琴,无子女;次孟兰,妻梁氏,有子女;在土改前已按三股分清(父母一股,二子各一股)各自度日,并无争执,去年8月,玉兰病故,除埋葬花费外,尚余地九亩,普通房屋四间,现在玉琴想带产改嫁,婆母思想不通,以儿死无人奉养及父母对儿有继承权为理由,不让儿妻把她丈夫那份遗产全部带走,致起争讼。

二、公安局某同志,夫妻二人共同生活,今年该同志牺牲了,其妻想把整个财产带走改嫁,烈士分家另住的胞兄弟及烈士的母亲,均以给烈士娶骨女为理由,不让把烈士那份财产全部带走,其妻不通,来院请示,迄未具体答复。

三、父母死后,子女有代其父母继承其父系应得财产的权利;假使外祖父母的财产到继承开始时,外孙及外孙女有无代母继承其母系应得财产的权利?

四、分家另住的同胞兄弟伯叔子侄及已出嫁的同胞姊妹有无相互继承权?以上问题希钧院具体答复为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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