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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放前金银伪币债务如何折算清偿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行字第3698号【发布日期】1953.06.10【实施日期】1953.06.10【效力级别】司法解释(已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华北分院:

你院1953年5月26日华法字第120号请示收悉。

一、关于解放前城市债务偿还问题,法院判决时,对关于伪币或银元债务如何折合人民币的问题,可参照政务院公布的“关于解放前银钱业未清偿存款办法”附表甲(附表乙不能援用),将各年伪币折合人民币(银元按当时人民银行牌价折合人民币)。至偿还债务应否打折扣的问题,则主要应斟酌双方当时经济情况决定。如债务人经济情况很好,可不打折扣;如债务人经济情况不好,可打一适当的折扣;如债务人经济情况很坏,则可打一很大的折扣,甚至还可酌予免除偿还。总之要斟酌双方具体情况来决定。处理这种纠纷,并应争取以调解方法解决。

二、关于土地典当问题,我们同意你院的意见。

附一:最高人民法院华北分院关于解放前之金银与伪市债务如何折算清偿典当关系回赎期限的请示(法研字第120号)

最高人民法院

接山西省人民法院(53)法秘行字第461号请示关于解放前之金银、伪币债务如何折算清偿及典当关系回赎期限文一件。经我们研究后认为:(一)关于解放前城市债务偿还问题(无论是金银或伪币)应参照政务院1953年2月20日发布之“关于解放前银钱业未清偿存款给付办法”之精神,结合双方现在经济能力,有无其他约定等具体情况处理。(二)土地典当问题,因情况复杂,各地习惯又多不一致,故很难规定一统一期限。凡人民内部的典当关系土改中未废除者,可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内地字114号指示及各该案具体情况,调解为妥。

以上意见是否适当?特附山西原呈抄件一份,请指示。

附二:山西省人民法院关于解放以前之金银与伪币债务或典当关系应如何折算清偿回赎的请示((53)法秘行字第461号)

最高人民法院华北分院:

据我省大同、平遥等市县请示:解放以前的城市债务及城乡典当关系,现在当事人诉请偿还或回赎,这些债务,有的是银洋,有的是伪币,它应如何折算?按我院一二年来处理解放以前债务案件,系对于原为银洋与现金之债务,判令债务人按清偿时之人民银行金银牌价抵合人民币偿还;对于原为伪币之债务,判令债务人按当时伪市实物价值折合人民币偿还。现在感到如此处理,不大公道,因为按实物折价计算,债权人毫不吃亏,按金银牌价折合计算,则债权人吃亏甚多(如抗战以前银洋一元即可买细布一丈,现在依银行牌价,折合成11000余元,只能买细布三、四尺)。查华东军政委员会1950年11月6日《关于典当田地取赎问题的指示》系不论原契约以银元计算或以伪币计算,均一律照当时实物价格折算之原则处理。我院今后是否可参照华东区指示办法,一律依实物价值折算处理,敬请指示。

又,关于土地典当关系(土改中未废除者),有的年代太远,调查人证物证困难,是否应定一个过多少年即不准回赎的标准,请一并指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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