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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分院关于天主教徒结婚问题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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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东法行字第4162号【发布日期】1953.08.03【实施日期】1953.08.03【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江苏省人民法院:
你院一九五三年四月二十五日“关于贯彻婚姻法运动中,处理婚姻案件的汇报”(乙)运动中遇到难以解决的政策问题之(三)中,提及:关于天主教徒与教外人士结婚,神甫出面干涉,应如何对待的问题,经我院与有关部门联系,并报经中央司法部核示后,提出如下意见:对于天主教神甫之此种干涉,一般应作为教会内部的事件,以教徒自愿为原则,政府不予过问。若教会方面坚持干涉,且教徒又不愿服从时,则政府应予教徒以法律保障。根据共同纲领及婚姻法的规定,对教徒的婚姻自由,予以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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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洁律师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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