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发文字号】法行字第6119号【发布日期】1953.08.25【实施日期】1953.08.25【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沙河县人民法院:
你院1953年6月15日和18日致军委总政治部三函已由军委总政治部提出意见:“用例稿填写”,“整批处理”将会引起不良后果,转请我院处理。
关于你县革命军人阎金乾、李进臣、张忠的等三同志久无音讯,他们的妻子要求判决离婚问题,你院应遵照中央内务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与军委总政治部1953年6月15日《关于多年无音讯之现役革命军人家属待遇及婚姻问题处理办法》认真调查处理。
今后如再调查革命军人下落和征询军事机关意见时,务须一个一个认真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