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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陕西醴泉县人民法院对婚姻案件拖延处理酿成命案的处理意见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1953.01.01【实施日期】1953.01.01【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西北分院:

你院关于本案的来信及附来的醴泉县人民法院处理张云阁自杀一案的报告收悉。现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综核醴泉县院报告本案经过事实,该院对婚姻法的基本精神了解不够,迁就封建落后意识。如对张云阁的要求取消婚约,明知为有理由,但因按据县委会王书记的函称:“冯为地下党员,家很穷,可尽量说服。”以及冯说倘若解除血汗换来的女人,他就要死要活的,法院便延缓处理,片面武断地说服女方,而对男方未加丝毫教育,以致拖延2月之久,酿成不幸事件,应深刻地检讨接受这个教训。

二、依照婚姻法的规定及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对于婚姻问题的解答:“订婚不是结婚的必要手续。任何包办强迫的订婚一律无效。男女自愿订婚者,听其订婚。订婚的最低年龄,男为19岁,女为17岁。一方自愿取消订婚者,得通知对方取消之。”又结婚年龄法定是:“男20岁,女18岁,始得结婚。”张云阁今年才16岁,不但未及结婚年龄,并且未达订婚年龄,其与冯武事的婚约完全是由于父母包办强迫,依法根本无效。该院在张云阁提出合法的要求后,本可即以订婚非出女方自愿及女方未达订婚年龄为理由宣告婚约无效,并以此教育当事人,该院没有这样做,及至张云阁续报男方已订期娶她之后,又不能根据政策精神,对于张母及冯武事的强迫行为,迅予严正制止,终至张云阁被逼无奈跳井自杀。这种不按政策办事,以及麻痹大意、不负责任的工作态度,错误是严重的,在经过检讨后应分别酌按情节,予以处分。

附:陕西省醴泉县人民法院对婚姻案件拖延处理酿成命案经过

张云阁是个16岁的女孩子,住在醴泉县城关市一乡城内南街,8岁时由父母作主,以3石5斗麦的身价许给冯武事,订了婚。她父母是个久病吸大烟又贪财的人,订婚后又拿过冯家5斗麦子(乡下把这钱当作复礼),使唤冯武事替她家打墙、盖房等。但张云阁对冯武事一点感情也没有。据群众反映,她与邻家宁启祥有恋爱关系。宁曾送金戒指、衣料等物给她,她在婚姻上想自主,不愿意跟冯武事。后来冯家知道了这些事,又跟张云阁的母亲谈好,再送麦子2石,银镯一付,衣服4身。宁启祥听说女家又收了冯家的礼,曾要求退还东西,但戒指已被云阁的母亲吸了大烟,而张云阁则因婚姻上不能自由,很觉痛苦。有人见云阁本人不愿意,曾劝过她母亲,她母亲则说:“不愿意就把她绑了去。”

本年6月6日,张云阁在醴泉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取消与冯武事的婚约。据法院了解,男方是个很好的劳动者,当过八、九年长工,又是个地下党员,在解放前革命出过力,这次为婚约的事曾到县委会多次,说倘若解除他血汗换来的女人,他就要死要活的;而女方要求取消婚约是嫌男方年纪大,家庭人口多,又因与宁启祥闹恋爱。县法院对这问题不作实事求是的调查研究,而有着片面照顾男方的错误观点,加上该县县委王书记给了法院一封信说:“冯武事是个地下党员,他家很穷,可尽量说服……”法院就不顾国家法律的严肃性,也不顾事实是否可能,向张云阁进行片面武断的说服工作,自己说而不服,又邀请妇联会帮着说,还是未获结果。这期间张云阁时常到法院去催案,而法院8月4日院务会议仍然决定该案“缓期再夺”。

最后冯武事与女方母亲商定8月20日迎娶。这时案子已拖延2个多月,张云阁因结婚日期迫在眼前,又于8月17日跑到法院催案要求传人,法院才传讯被告。可是书记员郝礼惠粗枝大叶把传票上被告地址东皋村写成了西皋村,致法警没能把人传来。到了20日早上,法院才派法警去女家探听,得知是次日迎娶。张云阁也随即赶到法院,说次日就要迎娶她,不去要绑呢。当时由一个书记员接谈,事情仍未能获得肯定的解决,张云阁走出法院时经过县政府后院,就投井自杀了。

事情发生后,法院就通知她家,她家因预备喜事来了许多亲戚,当时就由她舅舅会同那些亲戚背了她母亲(久病的人)到县府来“摔命”,经劝说无效。法院把病人送回去,他们又给背回来。而冯武事也来县府大吵大闹,在群众中造成极恶劣的影响。

陕西省人民法院接到报告后,召集全院干部展开讨论,认为醴泉县人民法院对该案拖延不予处理,在政策上是违背了新婚姻法,是干部男权主义的封建思想及对人民痛苦和有关生命问题的不负责任的态度造成的。省法院认为应该记取这个痛心的教训,除已答复该院查清事实,追究责任外,并拟定与省检察署各派主要干部,亲往调查事实真相,依法处理;并藉以教育群众,教育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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