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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兄弟姊妹互相继承问题的复函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行字第1934号【发布日期】1953.04.08【实施日期】1953.04.08【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华北分院:

1952年11月8日华法民书字第3656号来函收悉。关于兄弟姊妹间继承问题,除夫妻间及父母子女间有互相继承的权利,已在婚姻法上有明文规定外,其他亲属间的继承问题,中央机关尚在研究中。来函提出兄弟姊妹互相继承的问题,系因河北省人民法院有具体事件等待解决。本院认为:在被继承人无配偶,又无直系血亲继承时,兄弟姊妹可以继承;但如兄弟姊妹对于被继承人生前关系恶劣,已无兄弟姊妹之关系可言者,应不承认其有继承权。至于各继承人继承数额的多寡,不一定要平均,可按具体情况酌定。这是本院对于目前处理具体事件的意见。仅可作为法院内部处理问题时的参考。

附:最高人民法院华北分院关于河北省人民法院定县专区分院所询兄弟姊妹间互相是否有继承权利问题的意见请审查指示的请示

(华法民书字第3656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兹收到河北省人民法院定县专区分院来星请示关于兄弟姊妹间互相是否有继承权利的问题,原文称:“近来有请求继承其兄弟之遗产者,对这问题有的说‘兄弟姊妹间并非直系血亲不应有继承权’,有的主张‘如果生前曾予抚养死后曾予埋葬即应准予继承’,有的认为‘不论是否负有义务即准其继承’,主张不一,我们认为兄弟相互间并尽有抚养与埋葬义务者,即准予继承,否则不准继承应归国家所有,是否适当请速示知。”本院意见,兄弟姊妹间继承的问题原则上应是有条件的,譬如在生前曾予抚养,死后曾予埋葬,而死者本人并无父母子女继承其遗产者,在清偿完了他生前所欠外债之后,可以继承;否则即不可以。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予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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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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