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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分院关于“绝户财产”如何解释问题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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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1953.07.14【实施日期】1953.07.14【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湖南省人民法院;
关于“绝户财产”如何解释问题,本院曾拟具意见转呈中央核示,“我们认为:在中央尚未颁布继承法规以前,对于‘绝户财产’问题,不宜作一般性的解释,应根据每一问题的具体情况,适当决定。至于彭老婆无配偶及子女,仅有侄儿及内侄各一人,平日无赡养抚助关系,就这个具体问题来说,该彭老婆的遗产,原则上可以作为‘绝户财产’看待,收归国有,其侄儿与内侄均不能继承。但在具体处理此项遗产时,应慎重斟酌多方面的实际情况,例如遗产的多寡,其侄儿与内侄与彭老婆生前的感情关系,和他们现时的生活状况以及大多数群众意见等等,适当处理”。以上意见,经奉司法部7月4日(53)司普民字第14/988号批复:“关于无人继承的遗产即俗称‘绝户财产’,目前中央对于继承法规尚未颁布,亦无统一解释。至于彭老婆的遗产,即无配偶、子女,又无生前抚养关系的人,应作为‘绝户财产’看待,原则上收归国有,交当地人民政府处理。但在具体处理时,同意你院所提应照顾到群众的意见和具体情况。”希你院参照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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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洁律师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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