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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革命军人提出离婚必须附有团以上政治机关证明规定的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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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行字第8517号【发布日期】1954.09.21【实施日期】1954.09.21【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湘西苗族自治区桑植县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8月14日法行字第30号函已收悉。本院1953年6月30日法行字第4238号通报关于革命军人提出离婚,必须附有团以上政治机关证明的规定,你院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最近其他法院也同样有所反映。为此本院已建议军委总政组织部再发一指示(本院前次通报已经该部转发下去),要求各部队政治机关认真执行上项规定;遇有法院查询时,也应及时答复,以确保革命军人婚姻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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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洁律师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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