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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康甲武妨害革命军人栾国栋的婚约案件如何处理的复函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行字第11245号【发布日期】1954.11.11【实施日期】1954.11.11【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辽宁省人民法院:

司法部转来庄河县人民法院关于康甲武妨害革命军人栾国栋的婚约案件如何处理的请示一件,兹随函转送你院处理。另就我院对此问题与军委总政治部组织部联系的结果,提出几点意见供你院处理时作参考:

一、栾国栋与孙雅琴订婚,是由他的母亲包办的,因此,双方毫无感情可言。

二、女方提出取消婚约时,虽经男方的母亲同意,但后来男方本人不同意,婚约关系仍然存在;而女方竟与转业军人康甲武结婚,是不对的。不过在订婚及提出取消婚约的当时,婚姻法尚未颁布,一般群众对婚姻问题的法律规定都不够明确,因此,还有可原谅之处。另一方面,男方的母亲对此问题的发生也负有一定的责任。

三、女方与转业军人结婚,已两年多,并已生有小孩,如要使他们脱离夫妻关系,事实上有许多困难。而女方与栾国栋的关系,则仅是一个婚约问题。

根据以上情况,我们认为,还是函请栾国栋的所在部队和他的母亲对其进行说服教育,动员他放弃维持婚约的要求较妥。

附一:司法部函((54)司普字第0151号)

最高人民法院:

现将辽宁省庄河县人民法院请示关于《康甲武妨碍军人栾国栋的婚约一案如何处理》的报告转去请直接答复该院。

附二:辽宁省庄河县人民法院请示

司法部:

本院于1953年11月份,受理康甲武妨碍军人栾国栋的婚约一案,不知如何处理为宜,特函请你部予以指示为盼。其案情概要如下:

栾国栋于1946年8月间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于1947年2月间由栾国栋之母托媒人栾永森将女方孙雅琴介绍与栾国栋订婚。当时婚礼是衣裳料8尺、红包袱皮一个。同年4月间孙雅琴因军人栾国栋不能即时回家结婚而提出取消婚约,由媒人将婚礼退回,栾母收下婚礼并通知媒人允许女方另找对象。后于同年10月间栾国栋由部队给其母来信不同意取消婚约,因而栾母又将婚礼送给媒人,而媒人又将彩礼送给女方,则女方不收,又退还栾家,则栾家不要,如此,这婚礼终放在媒人家中。

于1952年5月14日,孙雅琴则与转业军人康甲武结婚(现已产生女孩),因此,栾国栋向本院声请处理康甲武并保持其婚约关系,经本院履次教育女方和康甲武脱离关系,而女方宁死不离。本院意见其婚约关系很难依法保护,故又函请部队政治处负责向栾国栋解释教育,使其消案停止诉讼,而栾国栋终不同意。因此,本院不知如何处理为宜,特函请你部指示,望速复以便正确结案为盼。

此致

敬礼

1954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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