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导航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关于住东北之朝鲜人民军军人配偶提出离婚或解除婚约的处理等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1955.04.04【实施日期】1955.04.04【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1955年3月18日电悉。关于住东北之朝鲜人民军军人配偶提出离婚或解除婚约处理问题和赴朝担架队失踪人员婚姻处理问题,经与外交部、内务部等有关部门联系,提出处理意见如下:

一、军人多年无音讯者的婚姻问题,原则上可照最高人民法院、内务部、司法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1955年1月5日(55)婚联知字第1号关于处理革命军人两年以上与家庭无通信关系的离婚问题的联合通知处理。即自婚姻法公布之日起两年内如革命军人与家庭通讯,而后又有两年与家庭断绝通讯关系,其配偶要求离婚时,经县人民法院向该军人家属、亲友与当地群众、乡人民委员会和人民团体调查属实,即可判准离婚,不必再向军人所在部队查询。但如调查证实有困难时,仍应经过外事处转朝鲜联络所限期查找军人下落。

二、因军人来信要求离婚和因军人另娶而提出离婚请求者,如果军人的配偶能提出确凿的证件时,法院可判决离婚或解除婚约。

三、军人已死亡,并经查属实者,其婚姻关系即已消灭,无须经法院再行判决。

四、赴朝担架队失踪人员,虽非现役革命军人,但他们是在直接执行抗美援朝保家卫国的光荣任务中失掉下落的,因此在他们的配偶提出离婚时,法院须慎重处理。对这类案件应由县人民委员会或当地参战民工的带队人员证明配偶的一方确系赴朝民工,而在朝鲜停战后经各方调查证明或在朝、中报刊登载查找,至今无音信者,可以判准离婚,否则,就不应判离。但赴朝民工不是军人,他们的婚姻问题不能按“失踪军人”的办法处理。

☆ 通讯联络方式 ☆

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通讯联络方式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手机 13917766155

QQ:2273847979

微信号:huiyinlaw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