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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告系南朝鲜籍的离婚案件应如何处理的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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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研字第14223号【发布日期】1955.09.27【实施日期】1955.09.27【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月27日法总字第379号、法办字第222号关于被告系南朝鲜籍的离婚案件如何处理的请示收悉。
此问题经与外交部研究后,我院认为,双方既有通讯关系,可由原告写信征求现在南朝鲜的男方对离婚的意见。如男方同意,可按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判决离婚;如男方不同意,根据事实上男方不可能来中国,双方夫妻关系实际上已不存在的情况,如无其他情节,法院可判决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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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洁律师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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