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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死缓减刑及判处死缓的罪犯需要判决死刑的程序等问题的复函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研字第12086号【发布日期】1956.11.24【实施日期】1956.11.24【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56年7月10日刑法字第14号请示收悉。兹就请示中的两个问题,先答复如下:

(一)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根据缓刑期间的表现,应依法减刑的,同意你院意见,可由当地省、市高级人民法院掌握减刑。

(二)对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需要判决执行死刑的,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56年11月6日研字第11375号、四字第1591号联合批复第(三)项所定程序执行。

来文所问关于判处再缓期一年的判决的送达和复核问题,另行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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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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