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研字第9310号【发布日期】1956.09.18【实施日期】1956.09.18【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1956年6月28日法办字第109号函巳收悉。关于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是否为同一顺位继承人,能否同时继承财产的问题,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第15次会议讨论决议,同意你院来函中所提出的意见。
附: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函
(法办字第109号)
最高人民法院:
通化市人民法院向我院询问一个有关继承问题,即死者的配偶与子女在继承死者遗产时,能否同时开始继承?这一问题,目前我国法律尚无明文规定,但根据婚姻法第十二条“夫妻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和第十四条“父母子女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的规定精神,我们体会为:死者的配偶和子女对死者的遗产是可以同时开始继承的,也就是应为同一顺位的合法继承人。我们这种体会,不知是否正确,特请示最高人民法院,望予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