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研字第25号【发布日期】1960.02.18【实施日期】1960.02.18【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失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59〕法一字第117号请示收悉。关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其刑期从何日起算问题,本院在1959年10月13日法研字第25号对浙江、湖北、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中已经解决。即减刑后的新刑期应从减刑确定之日起算,减刑以前的关押日期不予折抵。
关于死刑缓期执行直接减为有期徒刑,其刑期从何日起算,也应根据上述批复的精神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