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1963.07.04【实施日期】1963.07.04【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3〕院办字第56号请示已收阅。关于汤家林生父要求她赡养问题,我院同意你们的意见,即如果汤的生父将其自幼送人抚养时,是有意不尽抚养义务,现在汤家林有理由拒绝其生父的要求,但在其生父年老体弱、无以为生的情况下,也可说服汤家林对其生父在经济上给予适当照顾,本人坚决不愿意也不能勉强。如当时汤家林生父确因生活所迫,无力抚养将女儿送人抚养,则应按婚姻法十三条的规定,不能认为汤家林对其生父已无赡养义务,而仍应对其生父适当担负一部分生活费用。
由于汤家林父系刑满释放的反革命分子,汤家林除应与其划清政治上、思想上的界限而外,不应接其父亲至新疆共同生活。
此复。